2016年6月18日,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推动交通提质增效提升供给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
提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及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力度。研究创新中央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的投资模式,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给予倾斜支持,同时做好项目建设资金配套。
2016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政府支持政策,从财税、投资、创新等方面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给予必要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鼓励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开展合作,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社会众包等方式,实现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政府应用与社会应用相融合。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有关投资基金作用,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热情,鼓励创新多元投资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制度,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
2016年6月27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畅合作各方项目对接渠道,助推更多项目实现融资和落地实施,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相关要求,财政部、环保部就组织申报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有关事项发布通知。通知提出,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将下述领域的优质项目作为重点推介对象: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2.湖泊水体保育、湖滨河滨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等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3.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河口海岸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整治;4.水环境保护监测体系;5.其他水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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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布《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通畅合作各方项目对接渠道,助推更多项目实现融资和落地实施,对组织申报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推介安排、联系人等事项予以明确,保障市政公用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介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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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布《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参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优先在基础设施、资源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开发区将基础设施、公益性基础建设项目及产业招商等服务项目整体外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改造运营。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等服务购买范围。
2016年7月3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进行了修订,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
2016年7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努力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准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促进公平竞争。要针对自行出台的政策,开展全面自查,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快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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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7日,财政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ppp项目“真伪”,《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严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建设-租赁-移交等运作方式,将原有融资平台建设项目包装成ppp项目,直接与政府签订ppp合同,规避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也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规避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
关于土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政府方可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参与ppp项目。特殊情况下,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但用于项目相关配套开发用地除外。
关于项目公司的融资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三点:
一是ppp项目在实施运营全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公司的负债不得移交给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ppp项目债务识别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二是在确保项目能够持续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以通过ppp项目经营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再融资。项目公司以项目经营权、项目资产进项抵押、质押,以及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留置权、担保权益的,需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
三是严禁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以及借助抽屉协议将项目运营返包政府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关于ppp的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从采用法律法规和信息透明化双层管理手段。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于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从信息公开的角度,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8月30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以下要求:
1.充分认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的重要意义;
2.加强项目储备;
3.推行项目联审;
4.做好项目决策;
5.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
6.规范项目实施;
7.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
8.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9.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
10.优化信用环境。
2016年9月2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请报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总结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有关方面学习借鉴,发改委印发《关于请报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明确了ppp项目申报条件、项目范围、项目实施方式等,鼓励推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进行模式创新的ppp项目。